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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2325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推进安全工作的标准化,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某县电业局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推进安全工作的标准化,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某县电业局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程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中毒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要求的安全标志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10月底前列出下年度需要购置和配备安全工器具的计划,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三)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人员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招标入围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单位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实行过程控制,闭环动态管理,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输配电运行部、调度变电运行部、市场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物资公司、修造厂、安装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负责制定、申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试验、报废计划;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局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各单位每季应组织对所辖班组、变电站、乡供电所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 班组、变电站、乡供电所管理职责  

(一)班组、变电站、乡供电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变电站、乡供电所应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变电站、乡供电所和本单位或上级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工器具都必须从河南省电力公司公布的招标入围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和产品名单中正规厂家购货,同时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试验报告,合格证书等资料,并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基层单位对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三条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 定期试验与检验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及国网公司颁发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中规定的周期和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试验方法和要求按原国电公司颁发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试验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进行。调度变电运行部、修造厂负责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安全工器具的拉力试验和安全帽试验工作。单位之间的安全工器具试验应由被试验单位安全员统一负责收齐后,附安全工器具清单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后,交由试验单位进行试验。  

第十七条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单位应按单位和班组(站)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存一份;被试验单位存一份;安全监察部存一份),并在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贴上“试验合格标签”, 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第十八条新领用和经修理过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试验部门检查试验合格,出具试验合格报告,贴上“试验合格标签”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为了合理安排承担安全工器具试验单位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又满足到期必试的要求,每年集中安排两次安全工器具试验。对零星更换的安全工器具因试验周期不到的,可提前进行试验,统一试验周期,但不能出现超期使用现象。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配备  

第二十条安全工器具配备标准,依据省电力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的《发电厂、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备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但原则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变电站在投运前,应按以上文件要求和标准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六章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使用,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 35℃ ,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柜(室)内。  

第二十四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第二十五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柜(室)内,严禁重压。  

第二十六条 正压消防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第二十七条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点存放。使用后不得任意乱放,防止受潮、霉变、受热、变形、触及油、酸、碱等腐蚀性物质而造成不应有的损伤。  

第二十八条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单位登记台帐,明确责任,由个人妥善保管使用。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班站、乡所对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建立试验记录登记制度,登记本应每页填一种安全工具,按试验次序逐页填写,有不合格安全工器具,经报废后,由新领的安全工器具顶替,可在该页继续填写不再另页登记。  

第三十条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设有专用的存放室,制定出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人员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规定及使用方法,每次使用后应进行常规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和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正确使用各种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1)认真查看安全工器具上贴的试验合格标签,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未试验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2)进行外观检查,保证清洁完好。  

3)检查各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是否符合操作设备电压、绝缘工具是否有破损等。  

6)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应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安全工器具外界环境使用条件时不准使用;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必要的绝缘、载荷、应力等试验和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批准,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代替普通工具使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支援时,保管人员应负责外借的安全工器具是在有效检验期内的合格安全工器具,并且进行登记,收回时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损伤。  

第七章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超期或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试验单位应出具报废单一式三份(试验单位存一份;被试验单位存一份;交安监部备案一份)),使用单位持报废单或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试验报告,领取新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九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由试验单位没收存放,年底统一销毁处理,并统计上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某县电业局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局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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