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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缓解缺电矛盾,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社会经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和华北电集营[1994]第31号文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2实行范围是京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缓解缺电矛盾,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社会经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和华北电集营[1994]第31号文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实行范围是京津唐电网供电区域内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及居用电外的所有用户,包括趸售转供单位,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2.1.1峰谷分时电价是在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京津唐电网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确定高峰、非峰谷、低谷电价。
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中的基本电费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2.1.2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暂按华北电集财【1998]17号文件执行。
2.1.3超产自销电量、退役机组电量等,凡采用定向销售的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取在目录电价上加价的,加价部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一个用户既有目录电价电量,又有实行定向销售的其它资源电量,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应从总电量或平段电量扣减其它资源电量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现行目录电价外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各地集资办电的加价,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仍实行价外加收的办法。
2.2峰谷时段的划分
高峰时段 非峰谷时段 低谷时段
8:00--11:00,18:00--23:00 11:00--18:00,7:00-- 8:00 23:00--7:00

2.3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2.3.1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非峰谷时段的用电量。
2.3.2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的电量,能按峰谷、平比例分摊的,则按该类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分别计算;分摊有困难的可加计在平段电量中,按该类用电的非峰谷电价执行。
2.3.3为简化计算,对按定比、定量及子表计算非居民照明和居民照明的用户,在计算峰谷分时电价时,其电量原则上从总电量或平段电量中扣减,扣减电量执行该类用电的非峰谷分时电价。若上述电量较大应以总计峰谷电量的比例,对应折算非居民照明用电比例,执行非居民照明峰谷分时电价。
2.3.4经供电部门同意,通过用户转供并在供电部门立户收费的,应单独安装分时电能表,被转供户的分时电量应从转供用户分时电量中扣除。
2.4电费的计算。
2.4.1电度电费的计算
高峰电度电费=高峰时段的用电量X高峰电价
低谷电度电费=低谷时段的用电量X低谷电价
非峰谷电度电费=峰谷时段的用电量X非蜂谷电价磅
2.4.2总电费的计算
总电费=(高峰电度电费+低谷电度电费+非峰谷电度电费十基本电费)x(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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