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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与管理 土地开发与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二)土地开发与经营 土地商品化 指把土地作为商品来经营,也就是商品经营的原则经营土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不是商品,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的作用,可以而且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土地作为商品来经营,对国有土地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当合的管
 
 
(二)土地开发与经营

土地商品化

指把土地作为商品来经营,也就是商品经营的原则经营土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不是商品,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的作用,可以而且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土地作为商品来经营,对国有土地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当合的管理方式。土地商品化经营与一般商品经营的主要区别:经营的对象是土地的使用权;在经营过程中,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城市土地实行商品化经营的意义:(1)土地进入市场,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就能促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杜绝土地浪费现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2)土地进入大流通,同样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建筑地段实行商品化经营,能为维护、改造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提供数量可观的资金来源。(3)我国正在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房地产业正在崛起。如果城市土地不实行商品化,则难以形成真正的房地产业。所以,实行土地商品化经营,能为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4)城市土地商品化经营,对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发展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土地的二重性

指城市土地在经济上的二重性,即城市土地具有计划性和商品性这两重经济属性。这是由城市土地国有化和社会主义阶段仍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决定的。(l)城市土地的计划性。城市土地属于国家自有,决定了城市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体现全民的意志和利益。全民的意志和利益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国家对土地利用的计划性。国家通过各种土地政策和法令,有计划地指导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对土地实行统一的规划、调拨和管理,以保证城市土地的利用符合全社会的根本利益。(2)城市土地的商品性。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可以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偿让渡给各个用地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与国家没有所有权隶属关系的经济实体,个体经济实际上就是私有经济,它们与国家在土地经济关系上都是一种租赁关系,使用国有土地,当然更应有代价,才能使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得到经济上的实现。城市土地的这种经济关系,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实际上只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使城市土地在具有计划性的同时,又具有商品性。

土地开发

指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方式,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土地开发是城市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基础。土地开发有多种形式:如新城区开发与旧城区改建;外延型开发与内涵型开发;单项开发与综合开发;零星地段开发与成片小区开发;开发与再开发等。土地开发只是进行征地拆迁手续的办理和劳动力的安置、搞好"三通一平"等项工作,以达到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目的,它不包括房屋建设。土地开发以后,开发单位可按市场价格转让给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建设,收取土地开发费,或把已开发的土地进行拍卖和招标。

城市土地统一开发

指土地开发部门将分散的土地开发工作组成一整体统一进行,各自的建设归于一致。进行土地统一开发,开发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对一定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配套工程及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计划、统一建设、分期施工,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开发的内容包括z(1)对开发地区的工业、交通、住宅、科学、教青、文化、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建筑工程,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分期交付使用,尽早发挥工程效益,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环境。(2)对建设全过程,即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平整场地、组织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到房屋管理等,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各环节紧密衔接,互相配合,以求缩短建设周期。从城市用地管理角度看,有利于贯彻城市规划,避免市政设施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城市土地综合开发

土地开发的高级形式是指将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开发任务组合在相当规模的用地内统一进行。这种形式不仅适用于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也适用于改造城市老区,具有开发内容统筹协调,开发规模合理适度,开发效益较高等方面的优点。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六个统一",即:统一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征地动迁,统一使用资金,统一建设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城市土地综合开发是土地开发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

城市土地外延

开发指单纯依靠增加城市土地面积而实现的土地开发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建立新城市和扩大原有城市规模,它通过将城市郊区或农村的土地转变为城市新区土地的途径来实现。

三通-平

通路、通电、通水和场地平整的简称。这是开发土地所进行的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

地产经营

指以城市土地为对象而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经济活动。土地经营也称地产经营。城市土地经营活动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城市土地经营的对象,就经济关系而言,是在城市土地开发过程中投入的土地资金;就法权关系而言,城市土地经营的对象,是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城市土地经营的内容是对城市土地承载力和位置的开发和利用,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实现其经济目的。城市土地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由各种经济成分的城市土地开发公司专门从事土地改良物的经营,如"七通一平";(2)由城市各种房地产公司从事连同地上建筑物(如各种生产营业性用房和商品住宅)一起经营。城市土地经营的性质特征:(1)是非土地形式的生产资料的经营,即对土地资金的经营川2)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形成于城市土地经营活动中;(3)在城市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各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城市土地,允许各个土地经营实体之间进行合法、合理的竞争。

城市土地经营

活动必须坚持如下几个原则:(l)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2)必须加强管理,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各种土地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井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干预。(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使用都是有期限的,国家有权按期或提前收回城市国有土地。按照商品经营原则经营城市土地,对于开发城市房地产业,加速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土地开发经营

指城市土地开发企业对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的经营活动。开发经营是城市土地经营的一种形式。其经营范围包括:(1)新城区的土地开发刊2)旧城区土地的再开发。经营内容包括对城市土地进行勘测、设计、拆迁、维护、整治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过开发的城市土地,城市土地开发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获取经济收益,同时,也增加了城市土地的经济供给。城市土地开发经营有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招标开发、房地产综合开发,以及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等形式。

土地经营权

指土地经营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特点:(l)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2)标的是土地,是不动产;(3)内容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经营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依法取得了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后,可以在土地上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第二,土地经营企业从事土地经营的权利,即土地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后,可以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包括经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等权利。土地经营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l)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经营权;(2)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租赁经营权;(3)农村社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4)城镇和农村居民个人对土地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曰"三资"企业及其他性质和形式的组织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物权,并且是一种他物权,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土地经营权人在经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应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好土地;必须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经营权是一项有偿使用权,因而有利于节约用地,克服土地浪费现象,有利于调动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经营者经营水平,使土地的使用经营趋于合理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集约经营

单位面积土地上投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多,并且采用新技术,提高才产出或提高土地负荷能力。这是先进的科学的经营方式。

粗放经营

单位面积土地上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少,不依靠技术进步主要依靠扩大土地面积提高产量或提高土地负荷能力。这是落后的经营方式。

适度规模经营

经营的土地面积大小适中,劳动、资金成比例地投入,形成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经济效益高。城市中开发土地,面积如果过小,兴建的基础设施能力不能充分发挥,或者面积过大,基础设施不能普遍覆盖,都会造成浪费。农业生产中如果耕作面积过小,运用农业机械受限制,或者面积过大,农业机械负担不了,经济效益就低。适度的度是个变量,会随着经济技术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土地市场

进行土地交易的场所。广义指土地交易活动,我国土地全部公有,不存在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市场。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正在开放中。

一级土地市场

土地所有者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我国城市土地全部国有,因此城市一级土地市场只可能由国家垄断。

二级土地市场

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不论转让方、受让方都不是土地所有者。

土地开发费

指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一次性支付的城市土地开发投资的补偿费用。一般来说,土地开发费是向初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并且是一次性征收。城市土地开发(包括新城区土地开发和旧城区土地开发),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构组织土地开发企业进行经营,经过开发的城市土地,由国家统一作价,提供给用地单位选择使用,并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开发费。新城区土地开发费项目包括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土地整治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管理费、垫支资金利息和一定利润。征收时,按照土地位置和使用性质划分等级,按面积进行收取。旧城区土地开发费项目,包括拆迁安置费、更新改造城市基础设施费、垫支资金利息和一定利润。征收时,根据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和使用性质的改变等因素重新划定等级,按面积收取。土地开发费与土地使用费(税)的区别在于:土地开发费是对土地开发或再开发的投资资金的部分补偿,是使用土地者为了取得经过开发的城市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土地使用费(税)则是使用国有土地者向国家缴纳的租金,它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开发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为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还要按年(或季)缴纳土地使用费(税)。为了鼓励外商在我国投资办企业,我国不少省、市分别制定了一些有关土地开发费优惠待遇的措施。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后,土地使用者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即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即地价)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即已包含了"土地开发费"。。

城市土地收益

指以城市土地条件为基础而产生的超额纯收益。纯收益是总收益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消耗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补偿费用后的余额,它包含非土地性纯收益和土地收益两个部分。影响非土地性纯收益的,是劳动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影响土地收益的,则是土地本身的条件(如土地的位置、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能否形成垄断特性等)。当劳动的经济技术等非土地性条件相同时,两个投资所得纯收益的高低,就取决于其所用土地条件的差异。因此,城市土地收益是以城市土地条件为基础而产生的。城市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占有时,城市土地收益就取得了地租的属性。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者占有城市土地收益的目的不同,地租的界限也不同。在社会主义的城市土地管理中,应当使地租的占有适应城市土地收益形成的规律,并把城市土地收益的分配作为管理城市土地、实现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正确处理城市土地收益的分配,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正确处理国家和各种经济成分的城市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的节约使用,调节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经济效益

投入的劳力、资金、技术、土地诸生产要素提供的总产出中,土地所提供的产出。

城市土地投资

指为开发经营城市土地而投人的资金,对城市土地投资,目的是为了对城市土地进行维护和开发建设。其内容包括对城市土地进行勘测、设计、维护、整治和开发。土地开发投资主要用于地面平整、拆除建筑、铺设地下管线、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土地投资不同于土地物质,它形成土地资本,可以作为商品来经营。城市土地投资通过转让经过开发的土地的使用权得到补偿,并获得利息。

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恢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转让

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土地拍卖

土地拍卖也称土地竞卖。指在商品经济中,通过公开竞争出价而定价买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土地拍卖在资本主义国家十分盛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地方也开始采用这种方式来实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拍卖通常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土地拍卖公告,通过拍卖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要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后,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拍卖,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拍卖有本质上的区别:(1)被拍卖的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以拍卖方式获得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2)国家用拍卖方式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人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价格

指土地买卖的价款,通常简称为地价。土地是自然物,没有价值。土地的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地租的资本化。决定土地价格的因素是地租量和利息率。用公式表示为:

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

例如:某块土地的地租为1000元,利息率是5%,地价就是2万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地租不断上涨,利息率趋于下降,而土地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和商品交换关系,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城市土地的土地资金与作为自然条件的土地物质不可分离,存在级差地租,因而城市土地仍然存在地租,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解放前国内很多城市曾制定地价,解放后大多取消了,城市国有土地处于长期无偿使用状态。土地国有化,禁止买卖土地,也就无所谓地价了。近年来,各城市使用的地价表,是以土地使用费为基础计算出来的。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金,其实质是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于我国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因此,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随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有所浮动;另一方面,当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土地转让价格

指用于土地使用权横向转移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与征地价格计算公式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要的措施。

土地价格构成

指城市土地价格由各要素组成。土地价格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土地租金的构成要素。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的构成应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土地投资补偿和土地投资利息四个要素。

土地租赁

出租人将土地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土地交还给出租人的法律行为。土地租赁在旧社会大量存在,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索取高额地租,作为剥削农民的手段。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农民取得土地之初,他们可以买卖或者出租土地,农业、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土地制度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宪法规定土地不能买卖、出租。但1988年宪法修正案又删去不得出租之规定4同时补充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探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中,规定特区企业用地,都应计收"土地使用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土地应按年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金。《海口市土地使用权有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定》中则称为"地价款"。尽管叫法不同,但都是以一定金额换取定量、定时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土地租赁的某些属性。

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列宁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地租,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二二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一一转交给社会。"列宁在解释土地归国家所有时说:"所谓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我国土地存在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存在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必须在经济上实现,因而,仍然存在地租。《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当前有偿使用土地的主要形式是征收土地开发费(由初次取得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偿付)和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实质是定期缴纳地租。它包括因土地位置因素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也包括使用最差土地而需缴纳的绝对地租。房屋离不开土地,房屋售价包含着地价,房屋租金包含着地租。

土地使用费

指国有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国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一切使用城市国有土地的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人。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国家统一规定。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是城镇建设和维护的一个固定资金来源。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当年实际占地面积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应在测算土地级差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并且根据土地等级的变化,每隔若干年做一次调整。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单位,收费标准应有所不同。1987年全国各地就开始实行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制度。198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又将各地的城镇土地使用费统一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一些城市和地区还制定了固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进行改革尝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从此,把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做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改为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质上就是地价款,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也就是说,可接受土地市场调节。

场地使用费

指外商投资独办及中外合资、合作开办的企业使用土地所应当缴纳的费用。场地使用费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场地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外资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或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中外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中国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对于已经征收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地租率

指转化为地租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同经营这块土地的预付总资本之比。用r表示地租,用c表示预付总资本,地租率=r\c剩余价值量,特别是转化为地租的那部分剩余价值量增大,地租率就上升;预付总资本量增大,地租率就下降。地租率受平均利润规律的制约,平均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时,地租率也有下降的趋势。

地租形式

指地租的形态和种类。根据土地所有者收取地租的不同形态区分,可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按土地租赁关系的不同性质区分,可分为前资本主义地租、资本主义地租、社会主义地租。按照地租这个剩余劳动的实体来源区分,可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等。按出租土地的用途区分,可分为农业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

资本主义地租

指资本主义社会中,租地资本家或租地农场主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论在农业、开采业或其他产业部门所占用的土地中,都存在着这种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资本主义地租体现着租地资本家或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主义地租除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外,还存在垄断地租。

社会主义地租

指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为了取得固有土地使用权而依法付给国家的租金。在社会主义社会,地租仍然存在。废除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转交给社会。社会主义地租,也是土地所有权及其规律存在和起作用的结果,地租实体也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地租的形态也是一般等价物货币。这些与以前的地租,特别是资本主义地租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地租赖以实现的租赁形式,尤其是所反映的阶级关系,则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撇开对外开放的土地租赁不论,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不论是出租者还是承租者都是弄动者一一劳动者的整体、群体或个体。承租者交付地租,出租者收取地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且是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不再具有剥削的性质。

城市地租

城市地租亦称建筑地段地租,依靠对建筑地段的所有权而获取的收入。它包括城市土地绝对地租和城市土地级差地租两大类。建筑地段的面积和所处的位置是影响城市地租的主要因素。一般地,建筑地段的面积大,建筑地段所处的位置繁华,其地租就高。目前,在我国,城市地租的实现形式是交纳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认真研究城市地租,合理确定城市地租大小,将有利于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的顺利实施。

绝对地租

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私有权所取得的一种资本主义地租。它是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不论土地好坏,都要向土地使用者索取一定数额的地租。这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称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来源,也是高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但它不同于级差地租所据以形成的那种超额利润,它不是较优土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劣等土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的余额,而是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价值)高于生产价格(一般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长期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成,因而相同的投资,在农业中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比工业中所带来的剩余价值要多。农产品价值大于一般生产价格的这部分超额利润,被土地所有者占有,便成为绝对地租。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地租的源泉。马克思曾经指出:"凡是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就不支付绝对地租。"然而,实际中的社会主义进程与马克思的设想存在差别。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相当落后,又极不平衡,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仍然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因此,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应该无偿地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可以而且应该要求每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量的贡赋。这种贡赋就是国家对城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城市绝对地租。

垄断地租

指从特别有利的土地上生产的商品的价格中所获得的超过其价值的超额利润。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特殊形式。垄断地租存在于农业、采掘工业和城市地段上,在城市地租中占有一定优势。城市建筑地段上的垄断地租,是随着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急剧膨胀,需要建造大批工业建筑物、住宅以及城市基础设施,从而在某些特殊地段上土地所有者可以垄断价格出卖或者出租土地;城市土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格昂贵,使建筑于其上的建筑物也取得了垄断价格的形态,可以高价出售或出租,这个垄断价格会形成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为租用城市土地的资本家所获得,问时,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转化为地租。城市土地垄断地租这种地租的特殊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城市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国家要利用地租杠杆调节城市用地,解决城市用地供求关系。所以,城市地租也会日益升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城市地租就不仅仅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而且包含着垄断地租。同时,由于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所决定,城市特别有利的建筑地段,也能以垄断价格出售或出租,从而使使用土地者获得巨大的超额利润。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这种超额利润会转化为垄断地租井归国家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利用垄断地租的分配管理来调节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对那些工业高度密集、交通拥挤,对公用设施压力大,以致城市经济功能衰退的地区,可以通过收取高额垄断地租,促使那些工业企业进行改造,或从市中心迁出,分散到地租较低的城市边缘地区或卫星城镇,以此实现符合城市管理目标的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城市土地级差收益

是城市土地收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城市土地收益以土地位置差别为基础而形成的超额纯收益。这种位置差别主要表现为环境差别和运距差别。人们利用城市土地不是利用它的肥力或其地下矿藏,而是利用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中所处位置有利的地段,由于环境繁华,交通便捷,通讯方便,既节省费用,又能加快资金周转,故能获得更大超额利润。这种由城市土地的位置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的超额纯收益,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土地级差收益I(级差地租I的实体);在同一块地连续投资而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就是级差收益E(级差地租H的实体)。由于土地级差收益H是处在不同地段上的各个连续投资按相同的劳动社会生产率,来比较劳动自然生产率的差别。因此,土地级差收益H和级差收益I都必须按相同的劳动社会生产率,来比较劳动自然生产率的差别,这就决定了级差收益E本质上也是级差收益I。也就是说,连续投资提供的级差收益H,必须转化为级差收益I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归根结底,城市土地级差收益是在土地位置差别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获得的城市土地级差收益,应以级差地租形式缴给国家。城市土地级差收益向地租的转化,表现为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并管理好这种转化,是城市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使用权协议

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直接向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机关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要求,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机关通过与受让方进行协商,并就有关出让的土地价格、用途、期限、价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讨,最终达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过程。

土地使用权终止

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使用人实际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续期

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届满后,依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让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使用该块土地。

土地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措施。土地征用的特征是:(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2)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3)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与生活。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土地闲置费

政府为有效地执行土地使用规划,征收不按政府划定地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的一种费用。如有的城市划定了一些商业街,对在商业街不经营商业的用地,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此所谓用地管理中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总体规划,更好地节约土地、利用土地。

土地利用率

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已利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的总面积(包括已利用的、未利用的闲置土地面积)之比,即是其区域的土地利用率。例如,某区域有一块100公顷的土地,已利用了80公顷,那么这个区域的土地利用率便是80%。分析某区域用地情况好坏,其中土地利用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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