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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2问(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1025
核心提示: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 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
 
 
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 
    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 

20、购房者在合同上规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购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购房人能否根据开发商推迟交房为理由退房?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拒不交房,应不应该?购房者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答: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行使退房的权利。但业主退房权利的行使将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一定期限后业主才可行使退房的权利。另,交付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在业主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导致开发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交付商品房,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交付商品房。 

21、收房不出示“备案表”,算不算违约? 
    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出具给业主,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2、预售房交付的标志是什么? 
    答:预售房屋交付的标志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预售商品房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 
    (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 
    (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 
    (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 

23、签订合同时对房产证的办理应当如何约定? 
     答: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买房人要尽快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江区的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 
  
  
2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     
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适当避免可能因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 
说到仲裁可能比诉讼相对公正,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在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相对而言要差一些。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当然在2002年以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但尚须时日。 
  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 
  
25、所购商品房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合同的一部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开发商也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  
    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开发商虽然胜诉,但也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诸多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系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之一,如此重要的资料,居然出现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不一致的地方,一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可见资料审核这一环节不但重要,而且一定要严格执行,决计不可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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