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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你须履行哪些消防工作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2  浏览次数:809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并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六个方面的消防工作职责。
在宏观规划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火灾预防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在灭火救援方面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在执法监督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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