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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条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431
核心提示: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7.3.4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人民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8.3.1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 内自动切换。

       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8.3.2

       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8.3.4

       2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9.0.9   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S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5.4.10 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子直击雷防护区(LPZ0B)区内。

  7.2.3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

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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