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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条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504
核心提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7.1.6 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5.3.1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8 一、二、三级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6.0.3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年版)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和小型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 26-95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照明节能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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