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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条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9.0.1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3.0.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 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 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3.0.3 出入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1.7 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6.0.2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非编码信号控制和/或驱动执行部分的管理与控制设备,必须设置于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7.0.4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9.0.1 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a,且小于或等于0.06/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a,且小于或等于0.3/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 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3.3.5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6.1.4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同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4.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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