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 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4.1.2 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自动灭火系统;
4.1.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