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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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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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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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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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9.1.4.2
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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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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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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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